免申根簽生效 半年可待90天

更新日期:2011/01/10 20:50

(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布魯塞爾10日專電)歐盟給予台灣免簽證明起正式生效,持有效護照台灣民眾無需申請申根簽證(Schengen Visa)即可赴歐洲35國及地區,且每半年內可多次出入申根區累計至90天。

 

至於半年內可多次出入申根地區累計停留至90天的計算方式,歐盟駐台北的「歐洲經貿辦事處」說,6個月期限從進入申根區的第1天開始計算。

 

假設台灣民眾在2月20日前往西班牙,因西班牙是申根區國家,民眾可一次停留至5月20日,但是在8月20日前不能再次免簽進入申根區,因已經用盡6個月期限內的90天停留期。

 

若民眾於1月15日進入德國,接著前往瑞士及義大利,2月15日離開義大利,3月1日又回到法國,因以上4國皆屬申根區國家,而民眾在1月15日進入申根區後停留32天直到2月15日,也就是說90天的停留期,已用掉32天。

 

因此當民眾於3月1日再次進入申根區國家時,最多只能再停留58天,如此民眾將無法於7月15日前再次進入申根區。

 

歐洲聯盟執委會(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)內政執委辦公室答覆記者詢問時表示,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、賽普勒斯3國因尚未成為申根公約完全會員國,台灣民眾在這3國的停留天數應個別分開計算,均不與其他32個國家與地區的停留天數合計。

 

也就是說,1月11日起,台灣民眾可分別在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、賽普勒斯與其他32個申根國家及地區各自的6個月內累計停留90天,待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、賽普勒斯3國成為完全申根會員國後,才會與其他申根國合併計算90天效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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