騎電動自行車酒駕 檢座指示照移送

更新日期:2011/09/26 07:55

新竹縣一名男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摔倒受傷,酒測值高達二點五三,已瀕臨昏迷休克程度,但電動自行車酒後肇事如何認定,警方最後只有請示檢察官,檢方認定屬刑法所列的「動力交通工具」,指示警方還是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。(彭清仁報導)

 

酒測值達二點五三,已達瀕臨休克死亡程度,毫無疑問一定是觸犯了公共危險罪;但新竹縣一名四十四歲的戴姓男子,在竹北市騎著電動自行車撞電桿倒在路邊,根本爬不起來。警方接獲民眾報案趕抵後,趕緊將戴姓男子送醫急救,醫師表示這名男子是喝多了,警方根據血液濃度換算,發現戴姓男子酒測值已達到爆表的程度。但因戴姓男子騎的是電動自行車,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不需開單告發,但這名男子也醉的太離譜了些,警方請示檢察官之後,檢方認定屬刑法所列的﹂動力交通工具」,指示警方還是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。

 

據了解,由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,最高時速低於25公里,車重在40公斤以下的兩輪車輛,無需申請牌照,騎乘者也不必要戴安全帽,因此「酒駕」也不用擔心吃上罰單;部份民眾也心存僥倖以電動自行車代步,但刑法的認定標準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大不同,依法務部解釋,駕駛電動自行車肇事,還是應送檢方偵辦。而刑法185條之3 規定:「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」。因此電動自行車也涵蓋在「動力交通工具」範圍內,酒後肇事或不能安全駕駛,一樣涉及公共危險罪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H4535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